• 餐廳老板在微信群泄憤,詆毀前員工,被判賠禮道歉又賠錢

    在微信群分享精彩的內容、上傳有趣的圖文、發表個人的見解,已成為時下主流的社交方式。但在拇指按動之間,有可能觸及侵權的“雷區”。

    近日,望都法院趙莊人民法庭便審結了一起侵犯名譽權案件。

    來源:望都縣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曾在被告劉某、陳某兩人經營的餐廳后廚工作,因工資問題產生矛盾,經縣勞動監察大隊協調,將工資處理完畢。

    然而被告劉某懷恨在心,遂在北京各大微信餐飲群上發布關于原告的不實信息,給原告帶來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社會壓力,使其無法在北京餐飲圈繼續工作。

    無奈之下,原告李某訴至望都縣人民法院,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望都法院趙莊法庭辦案法官在審理后認為,被告劉某在不同微信群發布關于原告的不實、不良信息,并附有原告的照片,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依照法律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案件事實、性質、情節,法院判決被告劉某在相關微信群恢復原告李某名譽,向原告賠禮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官說法: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害。

    侵害名譽權在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體現就是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拒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微信群雖然是一個虛擬的空間,但也是公共的空間,如果在里面對他人進行謾罵攻擊,散布他人的謠言,侮辱他人的人格,只是侵權的載體發生了變化,事情的本質并沒有發生變化。

    因此,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聊天也有法律邊界,應當時刻牢記法律界限,不能逞一時之快,否則就要做好承擔“禍從口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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