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某被某酒店雇用為廚師,入職后酒店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4個多月后卻遭到酒店解雇,雙方因此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日前,廣東電白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該酒店向譚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以及經濟補償金共計1.6萬元。
來源:在電白
入職四個月
突然被通知離職
2020年7月底,譚某通過親友發送的微信招聘廣告獲悉,廣東茂名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招工的信息,其隨即按信息的聯系電話聯系該酒店了解招聘要求。
2020年8月2日,譚某進入該酒店工作,職位為廚師,雙方口頭約定工資按月計算,每月工資4000元,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后酒店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
2020年12月20日,酒店人事部門突然通知譚某離職并辦理離職手續(離崗財物結算盤點),當日譚某被要求離開工作崗位。
自認為是酒店廚師
不料遭酒店否認
隨后,譚某以該酒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及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向電白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申請仲裁。
仲裁院于2021年2月28日作出裁決書,裁決該酒店向譚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2000元,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4000元。
該酒店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該酒店與譚某不存在勞動關系,酒店無需向譚某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訴訟中,該酒店稱,酒店的餐飲業已經承包給廚師團隊負責,約定廚師團隊的工作人員由協議中的另一方負責管理,工資、社保、稅費等一切也由該方負責,由于酒店將餐飲承包給第三人黃某,故酒店與譚某不存在勞動關系。
艱難舉證
索賠終獲法院支持
面對酒店否認雇用自己,譚某經過多方收集證據,向法院提供了考勤匯總表、工作照、工資單、離崗財物結算盤點表、通話錄音記錄、微信招聘信息等證據材料,主張與該酒店存在勞動關系,要求法院判令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經核查,法院采信了譚某提供的證據,認定上述證據足以證明譚某接受該酒店的勞動管理,從事該酒店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該酒店與譚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酒店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譚某支付經濟補償金。由于該酒店自譚某入職后未與譚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應向譚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
最終,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另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末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
本案中,酒店自譚某入職四個月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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