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專欄 | 股東退出機制的風險防控設計

    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經常需要通過吸收合伙人、股權激勵等方式吸收新股東。
    隨著公司的發展,這些特定時期的股東可能不再適合公司,也可能出現理念上的分歧等。此時“和平分手”可能是避免公司陷入僵局的最好辦法。
    如何設計股東退出機制,才能避免因股權問題影響公司正常經營呢?筆者將對股東退出機制的風險防控設計進行簡要分析。

    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設計
    01 
    股東內部轉讓限制
    • 約定持股未滿三年(或五年)不得轉讓(適用于綁定股東情形);

    • 約定大股東(持股67%以上)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適用于大股東控制公司情形)。

    02 
    外部轉讓限制

    約定股東轉讓給原公司股東之外的股東,須經持股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若不同意,應受讓該股份(適用于公司人合性較強的需求)。
    03
    價格約定限制

    約定五年內僅可在公司內部股東間轉讓股份,且轉讓價格不得超過原始注冊資本金價值(適用于公司人合性需求)。
    員工持股型退出機制設計
    01
    過錯型退出設計

    約定:股東發生如下情形,公司有權取消其股東身份,原價收回其股權,并不再發放當年紅利,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賠償。

    • 未滿《勞動合同》約定年限主動辭職的;

    • 未經董事會批準,擅自出售、質押、信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其持有的股權;

    •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營私舞弊、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等行為;

    • 自營、與他人合營與公司業務相同、相似業務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考核年度內累計若干次考核不合格的;

    02
    非過錯型退出設計:

    約定:股東發生如下情形,公司有權取消其股東身份,原價收回其股權,并不再發放當年紅利,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賠償。 

    • 股東喪失勞動能力;

    • 股東死亡、被宣告失蹤;

    • 股東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 作為股東的法人或組織被吊銷營業執照、撤銷,破產等;

    律師總結
    在眾多股權退出的方式中,符合利益訴求的退出方式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任何一種退出方式都不可能百分百完美。這就需要企業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判斷選擇適合自己的股權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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