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注】網購買到不合格食品,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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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在淘寶網上購買了假冒偽劣商品或者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淘寶公司是否需要返還貨款?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網絡購物而引起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一審判決生產者支付原告(買方)賠償金9000元,駁回原告要求淘寶公司對返還案涉貨款900元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2014年7月,“職業打假人”張某在淘寶網上購買了綠葉公司生產的絞股藍酒10斤,貨款900元,該酒瓶標注配料為絞股藍,并標注廣告詞“人民大會堂指定用酒”。該產品主要配料是絞股藍,外包裝有“QS”標志,屬于預包裝食品。


    2014年10月,張某將綠葉公司與淘寶公司起訴至法院。


    張某稱,絞股藍屬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不屬于食藥同源物品,因此絞股藍不能在食品中添加,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生產者綠葉公司須按十倍價款給予其賠償,且淘寶公司對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絞股藍酒未盡到審核義務。


    淘寶公司辯稱,網民(買家)和網店經營者(賣家)在淘寶網上瀏覽商品、磋商和交易,系均由買家與賣家之間直接發生,淘寶公司僅為網絡交易提供虛擬空間的網絡技術支持,不是案涉商品的銷售者和生產者,也未獲得案涉產品的貨款,沒有退還貨款的義務和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絞股藍酒并非保健食品,在其中添加絞股藍有違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同時認為,根據淘寶服務協議的約定,淘寶公司不對案涉商品的質量負有審查義務,并以合理的方式提醒注冊者注意該約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案涉產品責任糾紛發生后,淘寶公司提供了賣家的真實姓名、住址和聯系方式,也未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張某也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淘寶公司明知或應當知道案涉絞股藍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張某關于淘寶公司未盡到把關義務從而應對返還案涉貨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網購者對交易負審核義務


    對于本案的爭議焦點,承辦法官李樂分析,從淘寶網交易平臺提供的服務便利、高效、低成本等特點,以及淘寶網交易平臺信息繁多、交易量巨大等現狀,要求淘寶公司對淘寶網交易平臺上的信息和產品質量逐一進行審核不合理、不公平,也有違經濟效益原則。并且,《淘寶服務協議》約定淘寶公司對淘寶網交易平臺上的信息和產品質量不負審核義務,并以合理的方式提醒注冊者注意該約定,消費者使用淘寶賬號進行購物,對該約定負有注意和遵守的義務。淘寶公司不存在未披露案涉商品銷售者真實信息的情況,未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也未有相應證據證明淘寶公司明知或應當知道案涉絞股藍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而駁回原告關于淘寶公司返還貨款的訴訟請求。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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