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阿珊 原創:外賣頭條
美團外賣、餓了么外賣平臺“刷好評”怎么管?
擅自刪差評還可行否?
“設置必選項”使消費者苦不堪言!這些權益誰來守護?
繼史上最嚴的《網絡訂餐管理條例》之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近日表決通過,并將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刷好評、刪差評、設置默認選項都將被禁止!
外賣頭條:本法提到的電子商務平臺包含美團、大眾點評、餓了么、滴滴外賣?
安博律師事務所何秀茂:
從該法調整適用的范圍來看,通過信息網絡配送的外賣屬于該部法律調整規范的范圍。電子商務法第二條規定,在我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均適用該部法律。關于什么是電子商務,該條款也同時給出了法律上的定義,即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目前普遍存在的網上訂餐、微信訂餐或有關APP訂餐均屬于通過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均屬該部法律調整規范的范疇,而對于通過電話等其他形式提供的外賣經營活動則不屬于該部法律調整規范的范圍。
外賣頭條:美團、餓了么入駐門檻是不是提高了?
安博律師事務所何秀茂:
關于經營門檻方面,提高了入駐外賣平臺的餐飲經營者門檻。該法明確規定,除法定例外情形,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并依法納稅。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因此,入駐外賣平臺的餐飲經營者必須取得相關衛生許可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外賣頭條:涉及到美團、餓了么、滴滴的具體什么內容?
1、擅自刪除差評、刷好評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根據第八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款):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博律師事務所何秀茂:關于網絡信用方面,外賣平臺或其入駐商家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等“炒信”、“刷單”失信行為被明令嚴禁,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且外賣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2、保證消費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提供與商品信息不匹配的服務和信息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3、排他協議?不合理加價?
第三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懲罰: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像美團、餓了么、滴滴等外賣平臺任何一方的霸王獨家條約都適用于本條例,安博律師事務所何秀茂律師解析道,關于電商平臺的罰款,“二百萬元”在該法罰則中連續出現了三次,也是電商法最亮眼的關鍵字,這是監管部門可以用來處罰電商平臺經營者的最高罰款金額。對于電商平臺內經營者的線上違法行為一直都可參照線下相應成熟的《商標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處罰,但對于電商平臺經營者卻未曾有一部專門法律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此次電商法彌補了這一空白。
4、或提醒或放棄默認搭配選項
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懲罰: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搭售商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美團、餓了么、滴滴等外賣平臺的下單必選、必買等行為這些屬于捆綁銷售,安博律師事務所何秀茂:關于外賣搭售,利用大數據“誘導消費”、“殺熟”行為被嚴禁,不能默認勾選,且必須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搭售產品和服務的選項。外賣平臺及其入駐商家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5.美團外賣、餓了么、滴滴等外賣平臺是否有責任?
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安博律師事務所何秀茂:關于平臺責任。立法過程中,對于電商平臺的責任認定,從“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歷經爭議改到“連帶責任”與“相應責任”。而且這個責任前的定語整整改了三次,是整個《電商法》立法過程中爭議最大的點,足以體現背后利益交織和博弈。根據該責任承擔的規定,我們建議外賣平臺務必審查入駐商家的經營資質,否則將承擔連帶責任或相應責任。
大家如何看待《電子商務法》的出臺?
1.行業律師怎么看?
針對《電子商務法》的出臺,專注于餐飲行業法務的上海中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霽律師,表示這部法律主要是規范平臺而制定的,包括平臺上的經營者,同時也表示這部電子商務法是一部非常落地的法律,對電子商務從業者的經營規范非常清晰,也非常落地,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很強,包括隱私保護、侵權責任承擔、禁止濫用平臺的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界定都很明確,法律責任處罰措施也很嚴厲。另外,保護知識產權,打擊山寨也有明確的路徑。
2.消費者怎么看?
針對評論和捆綁銷售的問題,外賣頭條的采寫記者隨機采訪了在鄭州的幾名消費者,在蘇荷中心上班的孫女士表達道,自己經常點外賣,以往也出現過差評莫名消失的情況,不允許經營者刪除差評,自己非常贊同,比較差的服務、產品,就應該得到消費者真實的評論,否則就會誤導其它消費者。
而在北京上班的謝女士說:“評論是我消費過后,對整體體驗真實的表達,是對產品和服務的真實反饋,惡意刪除差評,剝奪了我真實發聲的權利。”
3.行業內專家怎么看?
專注于外賣行業研究的洪七公表達道,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這是行業規范和進化的結果,同時從側面也證明了,以淘寶、京東、美團、餓了么、大眾點評等為代表的電子商務企業發展逐漸成熟,需要國家立法規范,以后做到有法可依,對行業、商家、消費者三方是共贏的,同時也能很大程度上制止一下職業差評的惡意詆毀。
4.外賣商家怎么看?
在美團、餓了么等外賣平臺,經營了很多年的花粥合伙人許薛鋒表示法律永遠是站在消費者角度考慮,對商家各種限制規定,最好慢慢淘汰一部分劣質的、惡意的競爭對手,對整個市場的發展來說有利。其中七彩撈飯的創始人劉娟表示,有些顧客利用差評經常蹭吃蹭喝,畢竟一個差評對于商家來說非常重要。
76人老燴面史培龍表示,電子商務法中增加的這一規范,相信不僅是對餐飲外賣,對于很多行業來說都會有巨大影響,對于餐飲外面行業來說個人覺得有利有弊,但利大于弊。
單從餐飲外賣行業來說,對推動外賣行業發展有很多好處,其中對于外賣平臺來講,有利于督促外面平臺提升完善顧客評價體系,怎樣提供更好的顧客體驗感,怎樣通過消費者評價篩選將更優質的商家展示給消費者,這是外賣平臺繼續升級的地方。所以對促使外賣平臺完善消費者評價功能有推動意義。
專業運營公司稻草爸爸張華東說道,這是一刀切的行為,差評跟食品安全幾乎沒有什么關系,消費體驗可能有欠缺。
《電子商務法》部分摘抄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于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 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
第七條 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第八條 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按照本組織章程開展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監督、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二章 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針對此問題,作為商家的你,有什么看法,請下方留言!!
為了保證商家們能夠能精確的根據《電子商務法》,外賣頭條(wm88766)特附《辦法》全文。轉發加微信:toutiaobaqiu 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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