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時報 林舒佳
為提高牛肉的“賣相”, 保山隆陽一家飯店竟在牛肉中添加亞硝酸鈉,導致多名食客吃了有毒的牛肉后出現頭暈、嘔吐等癥狀。昨日從云南省檢察院了解到,保山隆陽區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將餐館老板施某、餐館員工王某判刑,并處罰金;同時禁止二人在緩刑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2016年3月15日,保山隆陽區有多人出現頭暈、惡心、嘔吐等癥狀被送往醫院,診斷后發現,均為急性亞硝酸鈉中毒。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疾控中心等部門立即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發現中毒者當天都吃過隆陽區漢莊鎮一家大鍋牛肉食館售出的牛肉。執法人員到該食館調查,查獲尚未銷售的疑似有毒牛肉13.5千克。執法人員發現,這批牛肉顏色極為鮮艷,與一般牛肉顏色差異明顯,隨即將牛肉送往保山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測中心檢測,結果發現牛肉中有亞硝酸鈉成分。
調查中,該食館的老板施某、工人王某承認了在牛肉中添加亞硝酸鈉。同年4月20日,二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經查,工人王某在煮牛肉時,征得老板施某的同意,將約100克非食品原料亞硝酸鈉加入約15千克牛肉中,之后將煮熟的牛肉對外銷售,致使7人食用牛肉后出現急性亞硝酸鈉中毒。
近日,隆陽區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老板施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工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元;同時禁止二人在緩刑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檢方介紹,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于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但是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因此,法院依法對二被告人宣告禁止令,能夠有效防止危害食品安全現象發生,具有較好的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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