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迎來了一次減稅。9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公告,允許餐飲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
這個怎么理解?能優惠多少?為什么有三種企業不能享受減稅?
本文由紅餐專欄作者候其鋒(ID:fawuguan007)授權發布。
9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公告,10月1日起,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而餐飲業,就包含于生活服務業,換句話說,餐飲業迎來了減稅優惠。餐飲業力度較大的一次稅改是在2016年。當年5月1日,餐飲業納入營改增范圍,餐飲業主要稅種——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稅率也由5%分化出兩個方向:一般納稅人稅率將調整為6%,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綜合征收率為3%。增值稅,是基于商品或服務的的增值部分征稅,我們舉例來分析。甲餐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某月銷售額為200萬,進項稅額為7萬,增值稅應納稅額=200/(1+6%)*6%-7=4.32萬。如果適用公告的優惠政策,則享受抵扣進行稅額加計15%,增值稅應納稅額=200/(1+6%)*6%-7*(1+15%)=3.27萬。實施本公告的優惠政策后少交增值稅=4.32萬-3.27萬=1.05萬,基本相當于三個服務員的月工資。當然,本案例僅作為說明減稅參考,具體減稅幅度需要結合餐飲企業本身的收入,及采購活動中取得的可以抵扣的合法有效的發票綜合計算,這也給餐飲企業提醒,一定要保留好進項發票。法務君還查詢到,今年4月1日落地的深化增值稅改革安排中,餐飲業可以按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同樣以上述的甲餐飲企業舉例,在4月1日至9月30日之間,其每月應繳納的增值稅為200/(1+6%)*6%-7*(1+10%)=3.62萬。對比可以發現,9月30日發布的公告將比例提高,應納稅額明顯降低,是此項優惠的繼續加碼。此項優惠政策的時間范圍,是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并非一直持續。另外,法務君還要提醒,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享受減稅優惠,有三種企業類型不在此次減稅之列。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執行,其中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因此,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必須同時具備,沒有飲食場所,單純的外賣企業提供的服務不屬于提供服務,應為銷售貨物。《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這意味著,低于此比例,不享受此優惠。按照企業設立的時間不同,此比例計算有兩種情況。
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計算周期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占比(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而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計算周期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占比。由于小規模納稅人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增值稅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征收率為3%),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本公告對餐飲企業一般納稅人來講,無疑是一種稅收優惠,但是享受優惠政策的前提是取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有效憑證。餐飲企業采購的食材成本、租鋪的租金、固定資產支出等均是餐飲企業成本中較大的開支,可以在進項稅額中抵扣。這意味著,企業要付出一定的人員成本,健全會計核算,做到財務、稅務合規。如果是新設立的餐飲企業,可以咨詢專業稅務律師,進行相應的稅收籌劃。
編輯| 朱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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