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餐飲法務官(ID:fawuguan007),由紅餐網專欄作者侯其鋒授權發布。
這是一個包子引發的熱點事件。
事件一方是狗不理,餐飲老字號;一方是微博博主,新媒體代表。博主體驗過狗不理餐廳之后,發布的視頻中給出了“負面評價”,這算不算侵犯狗不理的名譽權?
起碼,狗不理方面認為是的。不僅發布了措辭嚴厲的聲明,還報了警。雖然最后,視頻博主也沒有收到警方的電話,當然最后也沒有賠禮道歉。
但是,這件事情引起了一個爭議:顧客寫差評或者拍視頻吐槽餐廳服務或者菜品方面的問題,是否會涉及到誹謗?
如果評價不好,或者打了低分,這能算侵犯餐廳的名譽權嗎?
01
博主客觀評價,不涉名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即將于明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更加詳細。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02
餐廳報警是否能得到支持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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