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顧客在小吃店內絆倒致十級傷殘,索賠15萬!法院判賠8萬多元


    來源:新安晚報

    安徽省無為市一女子在當地一家小吃店吃早餐時,不慎摔傷致骨折,后經鑒定,為十級傷殘。事后,該女子將小吃店告上了法庭,索賠15萬元。

    日前,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公布,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女子在小吃店不慎摔骨折,索賠15萬元

    據了解,2020年9月19日早上,王女士與同事一起來到無為市一家小吃店內吃早餐,在取餐過程中,不慎摔倒。后王女士被送往無為市中醫醫院救治,被診斷為左踝關節骨折。后經鑒定,王女士摔跌扭傷左踝致踝節功能喪失達58.3%,評定為十級傷殘。

    因協商未果,王女士將小吃店告上了法庭,索賠醫藥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合計15萬元。王女士認為,自己當時是被小吃店內的門檻絆了一下,加之店內地滑,才致自己摔倒。

    而小吃店則在庭上辯稱,王女士當天并不是因為地滑摔倒,而是因其自身穿著跳舞的鞋子,同時,因為上班遲到在取餐過程中奔跑不慎摔倒,王女士作為成年人應當自身承擔責任。同時,店內也張貼了小心臺階的警示牌,每天地面都打掃干凈,沒有水漬和油跡,小吃店在合理的限度范圍內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不過,法院查明,小吃店屋內設置隔斷,隔斷門檻明顯高出室內地面,但事發時,未設立有效警示標記和防護措施。

    法院認定小吃店擔責60%,一次性賠償8萬多元

    法院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小吃店作為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場所,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場所,但從本案查明的事實可見,小吃店在位于屋內設置隔斷,且隔斷門檻明顯高出室內地面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護措施,存在安全隱患,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小吃店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王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公共場所的安全問題有一定的認識,其在就餐時負有觀察環境、謹慎行走的一般注意義務,故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與其自身疏于對環境的觀察和謹慎行走亦有一定的關聯性,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經計算,王女士損失共計147678.5元。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和本案案情,酌定小吃店承擔60%的侵權責任,賠償王女士88607.1元;王女士自身承擔4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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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創文章,作者:職業餐飲網,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kmwhg.com/231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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