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研究表明,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引起的肺炎可能與食用野生動物有關。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緊急“復工”,于2020年2月24日通過了《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通讀《決定》后,作為一名牛蛙愛好者兼律師,一個問題一直縈繞在筆者的腦海中:以后吃牛蛙會不會違法?相信這一定也是餐飲企業和廣大吃貨們比較關心的問題。當然,也是牛蛙們比較關心的問題。因此,筆者進行了一些粗淺的法律研究,以饗讀者。
根據《決定》第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禁止食用“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根據《決定》第二條的規定,禁止食用“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另外,根據《決定》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條的規定,可以食用已經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
根據百度百科的介紹,牛蛙(Rana catesbiana Shaw)屬于兩棲綱、無尾目、蛙科,是一種大型食用蛙。[1]可見,在生物學上,牛蛙屬于兩棲動物,它既是陸生的,又是水生的。那么,在法律上,牛蛙到底是陸生動物,還是水生動物呢?①參見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7%89%9B%E8%9B%99/62782?fr=aladdin,訪問時間:2020年2月28日對此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們可以參考牛蛙的近親虎紋蛙的相關規定。根據百度百科的介紹,虎紋蛙(Rana tigrian),俗稱水雞、田雞、青雞、泥蛙、蝦蟆等,屬于兩棲綱、無尾目、叉舌蛙科、虎紋蛙屬。[2]可見,虎紋蛙與牛蛙相同,也屬兩棲動物。②參見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8%99%8E%E7%BA%B9%E8%9B%99/245910?fr=aladdin,訪問時間:2020年2月28日。2017年6月28日,國家林業局發布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第一批)》(2017年第13號)已將虎紋蛙列入了其中。也就是說,在法律上,虎紋蛙屬于陸生動物。因此,我們可以先得出一個小結論:在法律上,同屬兩棲動物的牛蛙,也屬于陸生動物。
可以肯定的是,牛蛙不是《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的動物。《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其中,“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的范圍,由《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公布;“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范圍,由《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公布。另外,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條的規定,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由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公布。牛蛙,既不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3],也不在《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也未見其在地方公布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所以,牛蛙不是《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的動物。但是,由于尚無關于《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范圍以外的其他野生動物的明確規定,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我們無法確定牛蛙是不是野生動物。③1993年4月14日,林業部發布《關于核準部分瀕危野生動物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通知》,將《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和附錄二所列非原產我國的所有野生動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鴕鳥、非洲象、斑馬等),分別核準為國家一級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2018年10月9日,農業農村部發布《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物種核準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將《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物種按照被核準的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級別進行國內管理。
《畜牧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蜂、蠶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有關規定。《畜牧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畜禽遺傳資源的調查工作,發布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報告,公布經國務院批準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但遺憾的是,根據2020年2月27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副局長韓旭的介紹,相關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尚未報國務院批準公布。[4]從這個意義上來講,雖然《畜牧法》早在2005年12月29日便已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但由于其適用范圍尚未確定,《畜牧法》至今仍未能有效施行。所以,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我們也無法確定牛蛙是不是《畜牧法》規定的畜禽。④參見《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將盡快公布》,北京日報客戶端,2020年2月27日,網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9674484049942794&wfr=spider&for=pc,訪問時間:2020年2月28日。
雖然目前無法從法律上得出能不能吃的結論,但作為一名牛蛙愛好者兼律師,筆者還是想對牛蛙的未來命運做一些法律上的猜想。猜想一:牛蛙可能屬于“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2019年3月29日,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下屬的保護繁育與利用委員會,成立了蛙類養殖專業委員會,旨在為中國蛙類繁育利用行業和廣大養蛙人提供一個規范、專業的服務支持平臺和信息交流平臺。[5]⑤參見《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撤銷蛙類養殖委,以后還能不能吃牛蛙?》,澎湃新聞網,2020年2月21日,網址: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6068045,訪問時間:2020年2月28日。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6]該蛙類養殖專業委員會的成立似乎可以表明,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認為,類似牛蛙這樣的動物,屬于該協會保護繁育和利用的野生動物。⑥參見《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章程》,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官網,網址:http://www.cwca.org.cn/aboutus/constitution/,訪問時間:2020年2月28日。因此,筆者猜想,牛蛙屬于“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那么,根據前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第二條的規定,牛蛙將在禁食之列。2020年2月18日,該蛙類養殖專業委員會因在其公眾號上發表了一篇名為《野生動物養殖是人類祖先的偉大創舉》的原創文章,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因此道歉,并隨即將蛙類養殖專業委員會撤銷,[7]似乎也可以印證這一猜想。⑦參見《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撤銷蛙類養殖委,以后還能不能吃牛蛙?》,澎湃新聞網,2020年2月21日,網址: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6068045,訪問時間:2020年2月28日。
猜想二:在現階段,牛蛙很難被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2015年10月23日,遼寧省環境保護廳、遼寧省畜牧獸醫局發布的《遼寧省畜禽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中定義:畜禽,指國家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品種,包括豬、牛、羊、馬、驢、駝、兔、犬、雞、鴨、鵝、鴿、鵪鶉等13類。2020年2月28日,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新聞稱:將加快制定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將比較常見的家畜家禽(如豬、牛、羊、雞、鴨、鵝等)等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依照畜牧法的規定進行管理。[8]⑧參見《農業農村部六項措施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中國農業信息網,2020年2月28日,網址:http://www.agri.cn/V20/ZX/nyyw/202002/t20200228_7309785.htm,上述文件中所涉及的畜禽,均是人們日常生活中最常食用的動物。近年來,以牛蛙為主要原料的菜品和餐飲企業雖然很多,但與上述動物品種相比還有很大差距。至少在日常家庭烹飪中,牛蛙還不能算是常見的食材。而且,經過此次疫情,國家還將對現有“按畜禽管理的動物”進行清理。2020年2月27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下發通知要求:對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以食用為目的從事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須撤回并注銷所核發的人工繁育許可證件或文書,并一律停止為食用目的出售、運輸野生動物等活動;對從業機構人工繁育種類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已核發人工繁育許可證件或文書的,須一律撤回并注銷所核發的許可證件或文書,其人工繁育種群管理適用《畜牧法》的規定。[9]⑨參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停止一切以食用為目的的經營利用陸生野生動物活動》,中國農業農村信息網,2020年2月28日,網址:http://www.agri.cn/zx/nyyw/202002/t20200228_7309348.htm,訪問時間:2020年2月28日。因此,筆者猜想,在現階段,牛蛙很難被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猜想三:牛蛙可以通過申請“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或“畜禽遺傳資源鑒定”獲得畜禽的法律地位農業部《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和畜禽遺傳資源鑒定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畜禽新品種是指通過人工選育,主要遺傳性狀具備一致性和穩定性,并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畜禽群體;配套系是指利用不同品種或種群之間雜種優勢,用于生產商品群體的品種或種群的特定組合;畜禽遺傳資源是指未列入《中國畜禽遺傳資源目錄》,通過調查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鑒于畜禽新品種的審訂和畜禽遺傳資源的鑒定涉及專業的農業科學技術,本文不便妄議。但據筆者了解,近年來,關于牛蛙的國家標準、綠色食品標準、檢驗檢疫標準都已相繼出臺:2011年1月10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已經發布了牛蛙有關的國家標準(GB/T 19163-2010)。2014年4月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了《進境食用牛蛙檢驗檢疫監管規程》(SN/T3904-2014)。2015年1月14日,在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發布的《綠色食品產品適用標準目錄(2015版)》中,牛蛙被列為“可供人們安全食用的養殖蛙類”(綠色食品 蛙類及制品NY/T 1515-2007)。因此,筆者猜想,牛蛙可以通過申請“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或“畜禽遺傳資源鑒定”,從而獲得“畜禽”的法律地位。
至此,作為一名牛蛙愛好者兼律師,筆者認為:在現階段,吃牛蛙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相關農業科技工作者應依法加緊對牛蛙的科學研究,使牛蛙早日合法地重回人們的餐桌。
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法律碩士研究生學歷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恒豐路436號環智國際大廈29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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