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3.15前夕,我們耳熟能詳的餐飲品牌——俏江南因“掃把洗鍋、臭魚冒充活桂”等被記者臥底曝光。 3·15 ,被戲稱為餐飲行業的“每年一考”。 如何順利“通關”,除了平時自身硬功夫,還有很多我們自己忽略的細節。 今天《餐飲時報》總結出餐飲業經常被投訴的八大消費案例,依照新消費法對一些違規行為進行辨別和投訴建議,幫助餐飲企業“安心過考”——
李小姐被“滿100元送50元代金券”的活動所吸引,選擇了江北一家中餐廳請客,消費了1000元后得到了500元的代金券,代金券上沒明確注明消費需求和使用時間。 幾天后恰逢周末,李小姐再次來到該餐廳消費,用代金券結賬時卻被告知周末不能使用代金券。 ◆總結: 不少餐飲商家的代金券普遍存在這一現象: 不設找零,只有多點菜; 使用時段有限制; 特價菜不能使用等等。 ◆新消法規定: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等”。
陳阿姨親友8人在自家樓下的一家餐館吃飯后,結賬時收銀員告知是“520元”。細心的劉阿姨叫服務員拿來單據,自己用計算器進行計算,算了兩遍都是480元。對此,服務員解釋說是每位有5元餐位費沒計算在內。 ◆總結: 在顧客買單的時候,個別餐廳會出現“收費不明”,如提供的餐紙、飲料、點心、小菜、茶水等,事先沒有征得消費者的同意和明示消費價格。 ◆新消法明確規定: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餐廳消費時,需做到心中有數。
王先生在某火鍋館用完餐后向服務員索要發票,服務員稱機器壞了不能打發票。王先生找到值班經理來,值班經理不但沒有對他們認真解釋,反而告訴王先生“隨便怎么投訴,就是不會開發票”。 ◆總結: 很多餐飲店以種種理由拒絕為消費開發票,比如“發票剛剛用完”、“發票正在辦理”、“送你飲料就不要發票了嘛”。 ◆新消法明確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衛先生和朋友在一家知名江湖菜館吃飯時,被桌上的“特價菜促銷”宣傳牌所吸引,上邊共推出了5種特價菜,均打2折,宣傳牌上也沒明確表示消費限制。 衛先生和朋友一高興就點了三種特價菜。 誰知結賬時一看賬單,大家都傻眼了: 只有一道菜是按照特價價格計算的,其他兩道都是原價。 商家的解釋則是“每桌只能點一道特價菜,并且是單桌消費滿300元以上才能享受特價菜”。 ◆總結: “假特價”這個問題《餐飲時報》說過無數次,越是特價菜品越要讓顧客覺得超值。 以次充好、短斤少量行為,或者在特價菜上增加諸多附屬條件,給特價菜裝上了高門檻的行為,都是容易被投訴上榜的! ◆新消法規定: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對于沒有質量保證或者計量不正確的特價菜,有權拒絕。
前不久,丁先生一行人在江津某農家樂吃飯時,打開啤酒正準備暢飲時,一聞卻發現味道怪怪的。丁先生拿起酒瓶一看,不由大吃一驚:這箱啤酒居然是2010年4月生產的,已過期多年。 ◆總結: 對于這樣的行為,除了商家應該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規外,餐企使用者也應該做到仔細檢查,定期清點庫存。 ◆新消法規定: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江津的李先生在某火鍋店用餐,一行人來到某火鍋館點好了菜,服務員卻遲遲不下菜,態度很惡劣地要求一定要交開瓶費50元或者至少要消費30元的酒水才行,一頓飯吃得大家非常掃興。 ◆總結: 對于餐飲消費中的“霸王條款”歷來爭議已久,如強制收取開瓶費等。 ◆新消法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如果消費者遇到不合理的強制消費問題,可以找相關部門進行投訴解決。
盧先生在某團購網站團購了一張某火鍋8人餐券。 當天晚上盧先生跟朋友兩人去那里消費,在講明了是使用團購券后,店主說必須要7人以上才能使用消費,如果我們只有兩個人,就必須另外單獨付費,不能使用券,可團購網上并未注明這一點。 ◆總結: 團購餐券的糾紛一直以來都屢見不鮮:消費者在團購網上購買了餐廳酒吧等優惠套餐,卻被商家拒絕接待。 或者設計諸多消費門檻。 ◆新消法規定: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消費者在選擇團購時,選擇一些口碑較好的品牌大網站也是關鍵。
葉女士一家及親戚在某飯店參加朋友的婚宴,進餐過程中竟然在米飯中發現有蟲子。宴席結束后的當晚,有幾個參加宴席的賓客發生腹瀉,被送往醫院治療。葉女士及家人把此事向飯店相關負責人反映,但商家一直沒有給出任何解釋。 ◆總結: 對國人而言,“如何吃得好”早已取代“如何吃得飽”,成為“民以食為天”的最佳注解。 ◆新消法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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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別說餐廳不好做外賣,瞧瞧人家怎么把外賣賣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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