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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期
加盟網紅泡面品牌,是“福”還是“禍”?
◎ 餐飲老板內參 楊守玲
今年上半年,以“泡面小食堂”為代表的泡面餐廳風靡抖音,所到之處更是占領了當地美食熱門榜前幾名。
泡面英雄、泡面小時光、泡面先生、泡面小姐姐、筷錦記泡面小食堂、泡面娘娘……全國各地遍地開花,其中不乏眾多山寨餐廳。
但僅僅半年時間過去,泡面餐廳的口碑似乎一落千丈。
一方面遭到消費者的唾棄:“不好吃,還貴,一碗泡面居然要賣幾十塊。”
另一方面,許多門店紛紛貼出“門店轉讓”通知,加盟商們怨聲連連,甚至直呼被品牌總部“騙慘了”。
網紅泡面餐廳到底怎么了?
山寨成風
遭遇滑鐵盧是最致命的原因
泡面餐廳A老板告訴內參君,開業兩個月時間,營業額便從每天的幾千塊下降至幾百塊。
為什么會如此迅速地遭遇“滑鐵盧”?在C端消費者看來,痛點問題是 “這是一家永遠不會有回頭客的店,性價比不高。”
但在餐廳經營者看來,最致命原因其實是山寨店太多,生意難以持續。
開店之前,A老板其實就已經意識到這并不是一個做回頭客生意的買賣,大部分顧客都是為了追求新鮮感的,預估品類的火爆周期也只有1年。
開業之后的實際情況也印證了自己當初的想法,回頭客不足5%。
A老板還告訴內參君,今年6月簽訂合同,8月初開始正式營業,門店選址在熱門商圈旁邊,開業前兩個月生意還算不錯,每個月營業額能達到6萬左右,達到了自己的預期,早上還未開始營業,就有顧客打電話催促,晚上經常忙到10點才能關門。
如果一個月的營業額維持在6萬左右,一個60多平方米的門店,每個月支出成本:房租1萬+人力成本3*3000+水電氣以及物業費1000+食材成本,前期投入成本25萬,計劃8個月可以回本。
據了解,有的泡面餐廳一個月的營業額就高達40多萬,1-2個月就可以快速回本。
萬萬沒想到,好景不長,大量山寨店的出現徹底打亂了A老板的所有計劃。
創業資金門檻低、門店裝修易于模仿復制、菜品制作難度低,開業半個月時間,同一商圈內便迅速冒出了泡面餐廳B,一個月之后,泡面餐廳C和D又相繼冒出,泡面餐廳A的營業額開始嚴重下滑。
兩個月過去,內參君前去探店時發現,B和C早已關門歇業,不見蹤跡。而泡面餐廳A也在門口貼出了“門店轉讓”通知,為了節省開支,老板還不得不辭退了所有的員工,自己也沒有信心繼續開門做生意。
老板直言,生意難做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在于山寨店太多。
據內參君不完全統計,像泡面小食堂,市面上已有多達30多家招商公司借著泡面小食堂的旗號,在全國大肆放投放連鎖加盟。
泡面餐廳短時間遭遇關店潮,其實并不能說明這一餐飲業態不符合商業邏輯,像廣州的不方便面館、臺灣的泡面達人館經久不衰,其實都說明泡面餐廳確實存在自己的市場,但是面對惡性競爭,卻很難保證門店持續經營。
像內蒙古某一地區,一條街上最高記錄開出8家泡面餐廳。高密度開店受損的不僅僅是其中某一個品牌或某一家店。
品牌之間由于區隔度并不明顯,消費者對品牌也未建立起忠誠度,不管是先進入者,還是后進入者,無一例外都將受到損害。
△內參君探訪其他商圈、其他品牌時,
發現門店也貼上了“門店轉讓”通知
內參君從泡面小食堂總部了解到的最新市場統計數據顯示,全國所有門店盈利比例77.69%,持平10.93%,虧損8.63%,閉店2.75%。
而另據業內人士透露,一些山寨品牌的關店率則高達70%。
維權難
“商標未行,品牌先行”
既然山寨成風,品牌總部為何不及時制止山寨門店?
正如其他網紅餐飲品牌一樣,泡面餐廳風靡全國短短一年不到,許多品牌都未能及時成功注冊商標。
正尚律和律師集團維權部總經理楊雪芬曾向內參君明確指出,“一個品牌、一個商標沒有任何阻礙的情況下要一年才能拿到商標證,9個月初審期+3個月公告期。”
據內參君了解到,像泡面小食堂的商標目前也正在公示階段。這就意味著,泡面小食堂的商標還未取得法律層面的認可,其他人在此期間也可以使用泡面小食堂的名字。
“商標未行,品牌先行”,帶來的最大問題就是:維權難。總部想要制止“山寨店”十分困難,眾多“加盟商”也責怪總部的“不作為”。
對此,泡面小食堂總部負責人告訴內參君,面對不良商家惡意竊取成果,總部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通過官方微博、公眾號等網絡平臺提示消費者,并表明鮮明立場; 二、公眾號上線正版門店查詢模塊,方便消費者辨識; 三、適應消費需求變化,優化產品結構,加快產品升級換代。定期發布新品并研制自己的泡面,從產品與消費體驗上與山寨門店拉開差異。
“加盟”最大的坑
當遇到經營困難想要尋求總部幫助時,卻發現手中的合同似乎出了一點問題。
一位泡面餐廳老板向內參君展示了他手中的“加盟合同”,實際上這卻是一份“服務合同”。
加盟合同是典型的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屬于法律上的“有名合同”,而“服務合同”則屬于 “無名合同”,兩者有著顯著差別,適用兩套完全不同的法律規則,因為合同定性不同,今后的訴訟結果也可能完全不同。
內參君仔細觀察了這份“服務合同”的細則,發現文本中從未出現任何“加盟”字眼,取而代之的是“運營指導”,而在品牌方口中,“加盟商”也被稱為“合作伙伴”。
而這一區別,也讓“加盟商們”有種上當受騙的感覺。“交幾萬塊,到底得到了什么?”、“從開店到后期運營,全靠自己,都沒有得到總部盡心盡力的服務幫助”、“總部連商標都沒有,山寨店都沒辦法解決掉”、“還不如直接自己開店,還不用交這筆運營指導費”……
有“加盟商”向內參君反饋,自己正在試圖從法律層面尋求幫助,爭取討回“加盟費”,減少經濟損失,但有關律師給出的反饋是,“勝算不大”。
楊雪芬也告訴內參君,勝算不大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服務合同中,很難去定義技術、服務、運營等內容。
泡面小食堂總部負責人則表示,在簽訂合同之前曾明確告知“合作伙伴”,商標仍在注冊當中,簽訂的合同為服務合同。
而在服務合同書中,也明確指出:“無論任何情出現導致合同的解除、終止,運營指導服務費均不予退還。”
但面對部分合作伙伴由于經營中問題產生的負面情緒,總部表示,計劃以內部問卷調查的形式,向廣大合作伙伴積極征求意見與建議,積極改進服務流程中的問題。對于尚處于虧損的門店,將積極對接疏導,并提供運營建議。
加盟網紅品牌的幾點建議
據了解,大多數泡面餐廳的老板以年輕人居多,其中還有很多人屬于第一次創業,或者沒有餐飲經營經驗,法律意識也比較淡薄。
所以在加盟這些迅速躥紅的網紅品牌時,內參君想要建議廣大年輕創業者在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火眼金睛,注意以下幾點法律問題,確保自己后期遇到問題時能夠更好的維護好自身的權益:
1、合同名稱“移花接木”。如果簽訂的不是“加盟合同”,而是“服務合同書”、“項目合作協議”、“經營管理協議”之類的,這也許意味著這家企業本身不具備特許經營資質或者存在某些瑕疵。 2、經營資源表述含糊。經營資源是加盟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一般表現為注冊商標、專利、著作權、商業秘密、經營訣竅、獨有配方、店堂裝飾、經營手冊、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產權。 如果合同中一直強調“經營管理”、“ 技術服務”、“培訓服務”等字眼,對上述列舉的實質性經營資源只字不提或者表述含糊的話,那么這家公司就很可能沒有這些經營資源,并不具備提供特許經營的服務能力。 3、無“加盟費”或“特許使用費”約定。如果你的加盟合同中無“加盟費”或“特許使用費”等類似字眼,取而代之的是“運營服務費”或“培訓指導服務費”,那么名義上收取的是“服務指導”的,實質上卻收取了“加盟費”,同時還規避了商業特許經營法律法規對其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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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值主編|孟北
編輯|王文婷 視覺|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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