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出新規,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四類場所衛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將實現“兩證合一”。有關食品安全許可內容整合進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由食藥監部門一家許可、統一監管。
這一改革舉措,將涉及全國243萬家餐飲企業和1445萬從業人員,給企業松綁減負。中央表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落實對餐飲企業的監管責任,進一步規范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
此政策一出不少商家還是反饋,新證依然難辦。
那么新證怎么辦?需要什么材料?
1.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通過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或到所在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分局辦事大廳提出申請。 2.受理審核時限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經營許可決定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3.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對象 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三種主體業態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食品貿易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六種經營形式。 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普通餐飲(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三種經營形式。其中特大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3000㎡以上;大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500~3000㎡(含500㎡,不含3000㎡);中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150~500㎡(含150㎡,不含500㎡);小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20~150㎡(含20㎡,不含150㎡);微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6~20㎡(含6㎡,不含20㎡)。 單位食堂,包括學生食堂、托幼機構食堂、職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五種經營形式。 經營形式定義詳見《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暫行)》、《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暫行)》。 4.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項目 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按要求應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 5.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程序 第一步:大廳咨詢或網上申請后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表》及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相關文書材料,材料齊全后,領取《材料接收憑證》或《受理通知書》后等待許可核準結果,需要現場核查的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現場核查。 第三步: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 特別提請注意: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表》可在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下載,由于軟件版本不同,下載打印的文書應當與PDF格式的文書一致。 2.申請人應當向具有許可管轄權的許可機關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3.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證明。 4.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保健食品銷售)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期間需要變更或到期延續的按相關規定辦理。6.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新辦、變更、延續、注銷、補辦,應按照相對應的申請表上的材料清單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證件應當是原件,如需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由申請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簽字并注明與原件一致或直接加蓋公章,提交的申請材料、證件應當使用A4紙張打印(圖紙除外),建議中文使用宋體小4號字,英文使用12號字。 2)申請書單位名稱應與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證明的名稱完全一致,申請書的填寫符合要求,內容填寫完整、準確,不涉及的項目填寫“無”。 3)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應在有效期內,如果是分支機構,還需提供其上級證明性文件。 4)申請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欄后填寫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其中屬法人的,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屬個體工商戶的,填寫業主姓名;屬法人分支機構或者其他組織的,填寫負責人姓名。 5)凡提交的申請材料均應逐頁加蓋本單位公章或騎縫章(沒公章可由申請人簽字)。提示:關于申請人 食品經營者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該食品經營者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該食品經營者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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