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板給大家分享了自己租鋪子的教訓:
前兩天看中一個店面,價位什么的都和房東談好,房東答應把地磚給鋪上,當時交了2000元定金,等房東把地磚鋪好再簽合同。今天房東打電話說不租了,有人買房子,他要賣房子。
當時交定金的時候就忘記注明房東違約要兩倍償還定金了,現在他只答應退回兩千元定金,不愿賠償。房東沒有任何違約成本所以就輕易違約了,有什么約定還是白紙黑字的寫下來雙方都簽字比較好,那樣就不會出現扯皮的事情了,血淋淋的教訓呀!
這種情況,老板是完全有理由要求雙倍定金賠償的,不論定金協議有沒有注明違約責任。因為《擔保法》第六章第八十九條規定: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關于定金,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是這樣的:
1,你對已鋪子很有意向了,覺得八九不離十了,就下定金定下來,這是一種把鋪子留下來的性價比最高的方式,因為定金可多可少,起得作用是一樣的。
2,下定金是因為你怕鋪子被人搶走,但又不敢付全款,因為可能還要找別人過來看看才能決定,或者有些因素還不確定,比如還要見大房東,或者還要咨詢營業執照辦理問題 等等,你知道有可能存變數。
3,如果你十分有把握拿下,你可以做決策,就寫定金協議。
4,如果自己做不了主,就寫意向金協議,因為意向金是可以退的。就是你比如后來反悔了,定金是不退的,但是意向金應該退。房東也許弄不清楚定金的含義,都以為是定金。
5,無論是定金還是意向金,都要在協議上加上一條:“如果后期沒有談攏,錢要退回來”。盡管不合理,寫下無妨,畢竟不是每個房東都那么精通法律的。
6,不管心里是不是那么篤定要這個鋪子,交出去的錢要越少越好。房東可能相反,要你交多點,有些甚至要交一半,行規一般是不超過總費用的20%。
7,如果你違約了,多給房東說好話,請求把錢退回,運氣好遇到好房東還是有可能的。
感覺很矛盾是不是,找鋪子時就是這樣的,你信心滿滿簽下的鋪子,可能馬上你就開始懷疑自己的決策是不是正確。
不過沒關系,錢鐘書說,矛盾是智慧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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