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檢察院
因為貪念動起歪心思,山東一羊湯館老板將病死豬肉煮熟后摻到羊肉中進行銷售。
日前,經山東濟南市萊蕪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以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老板郭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判處其供應商趙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從2015年起,郭某某在淄博市博山區經營一家羊湯館,開業不久,趙某某經過別人的牽線開始為其供應羊肉。因為貨真價實、味道可口,羊湯館的生意也從不溫不火慢慢發展到有了回頭客。
2018年臨近冬天,趙某某在得知孔某某、孫某某(另案處理)銷售死因不明的豬肉后,以遠低于正常市場價的價格購買豬肉十來次共計三四百斤。隨后趙某某謊稱豬肉來源為運輸過程中死的豬、養豬場剛死的生豬,在明知郭某某可能當做食品銷售的情況下,仍然以3.5元/斤和4元/斤的價格向其銷售,從中賺取0.5元/斤差價。
起初,郭某某將病死豬肉長時間烹煮后摻入羊雜中,發現消費者食用后無法分辨且身體沒有出現不適的情況,利欲熏心使其徹底放下底線,以“打肉火燒”為由先后購買上述病死豬肉。
檢察官在此告誡廣大餐廳經營者:一定要守法經營、誠信經營、良心經營,切莫挑戰法律和食品安全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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