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出臺野生動物犯罪舉報獎勵,最高10萬元!

    近日,廣東省公安廳在其官網公布了《廣東省涉野生動物犯罪舉報獎勵辦法(試行)》。根據《辦法》規定,舉報相關違法犯罪行為最高可獲獎勵10萬元。

    來源:廣東省公安廳

    以下為《辦法》全文:

    廣東省涉野生動物犯罪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依法打擊涉野生動物犯罪活動,從源頭上防控重大公共衛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省公安廳舉報本省范圍內涉野生動物犯罪活動線索,且符合獎勵條件,由省公安廳給予獎勵金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為獎勵對象。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打擊涉野生動物犯罪活動職責,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于匿名舉報的,在破案后能夠提供信息證明確系舉報人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條  同一案件線索,由多人分別舉報的,以線索登記時間為準,獎勵最先舉報人;后舉報人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起關鍵、直接作用的,酌情給予獎勵。

    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個案件予以獎勵,獎勵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獎勵金平均分配。

    一個舉報涉及兩種或兩種以上犯罪行為,由不同部門立案查處、偵辦或同一部門分案查處、偵辦的,按案件數分別給予獎勵。

    第五條  舉報人應自接到省公安廳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有效身份證件到省公安廳指定地點領取獎勵。舉報人確因特殊原因不便到指定地點領取的,省公安廳核實其身份信息后,可通過其他方式發放獎勵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給予獎勵。

    第六條  同一舉報人同時向省公安廳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同一線索,其他有關部門已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的,省公安廳不重復獎勵。

    第七條  舉報人必須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虛構事實,不得以不正當競爭等目的進行誣告或虛假舉報。

    舉報人虛假舉報、捏造或虛構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的犯罪事實或犯罪線索;

    (二)舉報內容未被公安機關掌握,或公安機關雖已掌握,但是舉報人反映的內容更為具體詳實,且對案件偵查或深挖幕后犯罪嫌疑人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舉報內容須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且屬于公安機關管轄,據此偵破涉野生動物犯罪案件。

    第九條  符合以下情形的,屬于獎勵范圍:

    (一)提供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線索;

    (二)提供非法經營、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線索;

    (三)提供非法狩獵的線索;

    (四)提供購買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的線索;

    (五)提供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包括開辦野生動物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攜帶寄遞、非法人工繁育、加工食用野生動物、展覽表演等)的線索;

    (六)提供走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線索;

    (七)提供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及專用標識等公文、證件的線索;

    (八)提供為非法出售、購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務(包括提供交易場所、網絡平臺、發布廣告、加工服務等)的線索;

    (九)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涉野生動物犯罪重要線索。

    第十條  舉報線索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六)項情形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1.對偵破一般刑事案件發揮作用的,視情獎勵3000元至10000元人民幣;

    2.對偵破重大刑事案件發揮作用的,視情獎勵10000元至50000元人民幣;

    3.對偵破特別重大刑事案件發揮作用的,視情獎勵50000元至100000元人民幣。

    舉報線索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三)(四)(五)項情形的,視情獎勵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幣。

    舉報線索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視情獎勵3000元至10000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信件、電話或網絡等方式向廣東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舉報。

    第十二條  舉報人向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將線索或案件移送省公安廳查處,且符合獎勵條件的,按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信息、舉報內容和獎勵金額等情況,違者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獎勵金由省公安廳從公安舉報獎勵經費中列支,獎勵金為含稅金額。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受理單位:廣東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

    舉報電話:020-31020110 傳真:020-81824910

    網絡郵箱:gdf_wg@gd.gov.cn

    郵政地址:廣州市荔灣區中山七路343號

    郵政編碼:5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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