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
來源:成都日報·錦觀新聞
“我是XX,我為中國奧運健兒助威吶喊”,“XX火鍋外賣為中國奧運健兒加油助威”……
成都市武侯區一家火鍋店在微博上這樣“吆喝”,受到武侯區市場監管局的查辦。
近日,該火鍋店被罰款10萬元。
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
記者2月17日從成都市市場監管局獲悉。2021年8月,武侯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北京冬奧組委的函,反映成都某餐飲公司在其企業微博上違規使用奧林匹克標志進行宣傳等問題。隨即,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
在現場,查看該公司官方微博,發現涉案公司官方微博“XX火鍋”上分別發布了“我是X妹兒,我為中國奧運健兒助威吶喊”“奧運健兒們,X妹在祖國等你們凱旋歸來吃火鍋”“XX火鍋外賣為中國奧運健兒加油助威”等含有“奧運”“奧運會”字樣的微博。
經調查,該公司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其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相關規定。武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并于近日作出決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規定,“奧運”“奧運會”屬于奧林匹克標志。實踐中,奧運標志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未經授權將奧林匹克標志作為商品包裝、裝潢或商標使用,或是在廣告宣傳、營銷中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本案中,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在經營過程中,在其用于品牌推廣、宣傳的官方微博“XX火鍋”上發布含有“奧運”“奧運會”字樣的微博,其行為屬于以營利為目的,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情形,屬于未經授權在廣告宣傳、營銷中使用奧林匹克標志。雖然其主觀上可能是善意使用,但客觀上構成了侵權行為。
同時,《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引起糾紛的……也可以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綜上,監管機關依法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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