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2012年注冊的個體工商戶,直到去年一直沒有記賬,也沒有報稅。
在這個老板申請注銷的時候,發現已經處于非正常戶狀態。如果要注銷,則需要補稅+罰款。
隨后,稅務機關給他算了一筆賬,要補交的款項超過5萬元。餐飲生意不好做,這樣一筆錢,相當于硬生生從利潤里割出來一大塊肉。
雖然罰款金額不大,不過,只要稍微留意一些,這樣的事情就可以避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我們還要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兩條結合來看,就是只要拿到了營業執照,15天內不管有沒有開業,都要開始設置賬簿記賬,準備報稅。
個體戶經營場所一般較小、組織形式簡單,基本沒有專業財務人員,報稅不正規現象多有存在。但法務君還是要提醒,這些工作一定要做,或者找專業公司幫你做。
01
建賬問題:拿到營業執照15天內要建賬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建賬的方式比較多,請參考下面這些
如果符合設置賬薄的個體戶未設置賬薄不建賬,稅務機關會進行核定征收稅款,而且可能產生對個體戶不良的后果,即罰款。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02
稅收申報:零申報≠不申報
個體工商戶及業主需要繳納的主要有兩種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因為個體工商戶本身不繳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如果發生虧損,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需要各位老板注意的是,本政策僅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一般為小規模納稅人),同時,即使免征增值稅,也需要進行申報。
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于零申報。
此部分的附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零申報≠不申報
部分個體戶,將零申報和不申報混淆。認為自己符合零申報的情形,就可以不報稅。
現在可以明確打消這種想法:零申報≠不申報,零申報也需要在規定時間向稅務局進行報稅!否則,后果也挺嚴重。
1、長期零申報超過6個月,可能會被列入“非正常戶”,甚至還可能會被吊銷營業執照。
2、有經營活動卻隱瞞不報的,屬于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罰你五萬不成問題!而且你還得更正申報數據,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3、長期零申報且持有發票的個體戶,會被重點監控,發票會被降版降量,并且還可能會被叫去稅務機關進行發票使用核查!
03
申報期限
不同的稅種,申報周期的要求也有不同。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
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2)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于零申報。
(3)對于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批量扣稅或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
04
法律責任
最后,我們再來總結一下。各位老板一定要注意,掙錢不易,每一分錢都要記仔細。
(1)個體工商戶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個體工商戶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可以按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個體工商戶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4)個體工商戶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來源:會計圈那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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