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將正式實施。新政對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提出了管理要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對當食品添加劑實行專區(柜)存放,并有專用的稱量器具;不得購進、存放、使用亞硝酸鹽等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攤販等。
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從事食品的網絡經營活動,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新政,北京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實施許可制度,對小食雜店、食品攤販實行備案制度。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除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外,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還要保存采購憑證,憑證信息不齊的,如實記錄補齊。同時要求,憑證或者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同時,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對于小作坊,實行正面清單管理,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的品種目錄,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食品品種目錄以外的食品,不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不得僅對食品進行分裝。
對于小食雜店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小食雜店不得從事食品現場制售活動;食品攤販同樣實施負面清單管理,食品攤販不得經營冷葷涼菜、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熟食、散裝酒、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及區人民政府確定不得經營的類別。
另外,新政對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有16項禁止性生產經營行為,包括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制作食品,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禁止違反國家規定在食品中添加藥品、禁止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禁止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等。
違反規定,將面臨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在內的處罰,其中,罰款設置了5檔罰款起點和處罰幅度。比如,小作坊、小餐飲店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小食雜店未取得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在小型食品業態的管理上,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小作坊、小餐飲的開辦實行許可管理,對小食雜店的開辦和食品攤販的設立實行備案管理的規定,順應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針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攤販的食品生產經營要求更加明確,有助于促進北京食品安全整體水平提升。
對小規模生產經營活動實施清單管理,降低了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法律責任設定更加科學嚴謹,有利于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