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上海拍譜娛樂有限公司迎來了一份終審判決。
因為2003年春天遭受了非典疫情襲擊,娛樂行業遭受了巨大損失,很多門店響應政府號召,紛紛歇業以抵抗疫情蔓延。
上海拍譜娛樂有限公司也不例外,停業了三個月,并因為租金問題與房東發生糾紛訴諸法院。
歷經一審、二審,最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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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這兩種情形,可申請減租
我們依然可以參照非典疫情期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1日印發的《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當前此通知已失效,不過對比了兩個疫情的控制措施,可以看出新型肺炎疫情與非典疫情具有高度相似性,由此,非典疫情期爆發后民事糾紛的處理,對現在而言具有較大的參考價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表述,因疫情影響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可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種,因疫情影響導致原合同的繼續履行會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該表述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關于情勢變更的規定相符,適用情勢變更的規定;
第二種,因疫情影響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應認定為不可抗力,此部分法務君已經闡述過;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雖能繼續履行,但對一方當事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比如餐飲門店不得不閉店或者即使營業,客戶大幅減少導致經營困難等,應認定為情勢變更。
什么是情勢變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回到新型肺炎的疫情中,盡管部分企業選擇持續營業,但外出就餐的消費者數量大幅削減,收入降低已成既定事實。廣東省餐飲服務行業協會做的調查顯示,春節期間三成企業幾乎零收入,一半企業的收入下滑超過80%,已經遠遠偏離訂立合同時的環境。
因此,企業可以與物業方協商,爭取部分租金的減免。
統籌|妮可 編輯|金語 視覺|江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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