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要進行采購某類大型機電設備的招標項目。投標人可以是設備制造商或其授權的代理商。如果是代理商投標,制造商的業績是否可以作為代理商的業績?為什么?
既遵循法規又符合采購科學的邏輯化思路如下:
1、制造商的業績不可以作為代理商的業績。制造商的業績和代理商的業績反映其不同的能力。
2、制造商的業績反映的是貨物的市場占有情況、技術成熟度和可靠性以及制造商的制造能力和售后服務水平等。因此,制造商的業績不區分銷售主體,制造商自己銷售、代理商銷售都是制造商的業績。
3、代理商的業績反映的是代理商對該貨物的專業銷售能力、售后服務水平等。因此,代理商銷售業績只計算代理商自己銷售投標貨物的業績。制造商銷售的該種貨物、其他代理商銷售該種貨物以及代理商銷售其他貨物的業績均不應計算為代理商的業績。
4、所以,招標人應根據項目特點和要求分別設定制造商或(和)代理商的業績要求。當項目允許代理商投標時,為了分別準確評價制造商和代理商的綜合實力,招標人應針對制造商的業績和代理商的業績制定不同的評審規則。
5、對于技術簡單、售后服務由代理商負責的貨物采購項目(例如辦公用PC機等),重點考察代理商銷售業績,制造商業績可不作為評價重點;對于技術復雜、采購數量多、需要制造商提供原廠服務的貨物,應重點考察制造商業績,代理商銷售業績可不作為評價重點;
6、當招標人既要考察制造商的制造能力,也要考察代理的代理能力時,應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分別提供制造商的業績和代理商的業績。
7、本項目采購內容是生產加工工廠用機電控制設備,屬于技術復雜的大型設備,要求設備技術成熟可靠、有制造商的技術支持和售后服務,應要求制造商業績為主。
8、在非法定招標而采用其他供應商引入辦法時,也可以參照此類模式開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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