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里一位老板問:我跟朋友合開了一個英語培訓班,剛一個月,對方覺得盈利太慢,不想做了,我們當時投錢是一半一半,現在她如果撤,錢應該怎么算呢?
雖然聽了很多合伙人隨意要求退出的案例,但是依然受到了刺激,我就覺得合伙開店做生意,不是隨隨便便的事情,不能想散就散,說撤就撤。
合伙散伙的事情,我想從我上海第一個店說起,也是第一次合伙說起。
下面這個圖片的內容就是我和合伙人的合伙協議。當時對合伙其實沒有概念的,協議也寫的很簡單,從法律專業角度看,甚至非常不專業。沒有條條框框,只是把幾點重要的事情明確了一下,第四店是關于散伙的的條款。
我們約定:“一方不能退股,但可以轉讓股份,而且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有優先受讓權。”
你也許會說,合伙居然不能退股,是不是不合理?我覺得是合理的,我來說說為什么?
這個合伙協議,是我跟合伙人坐下來聊好之后才起草的,這一條也是雙方同意的,我們的意思很簡單:
開弓就沒有回頭箭,要斬斷自己的后路,背水一戰,成功率才能高一點。任何人都不能做縮頭烏龜,看到虧本了就不干了。
在一起合伙做一件事情的最高目標是組織,就是我們的店,而不是一己私利。個人的所有的行為要保證組織的順利運轉。
越是困難的時候,越是需要錢,這時候更不能把資金抽走。
實在沒辦法要走,那就把股份轉讓給別人,資金不能抽走。
既然要開店創業,就要做好錢打水漂的準備。
這個店前一兩個月雖然虧了不少錢,但是從第三個月開始盈利了,而且一直到我們轉讓出去依然是盈利狀態。
店轉出去之后,我們把一年來盈利的錢,加上轉讓費,按照股權比例分掉了,我們都沒有異議,吃了個散伙飯算是和平分手。
到現在我們依然是很好的朋友,他還說過好幾次要再次合伙搞事情,說明他對我們上次的合作是滿意的,我對他也是滿意的,覺得以后如果有合適的機會一起搞事情,還少不了他。
舉我自己的例子,是希望表達一個觀點,合伙人首先要志同道合,大方向一致,后期合作起來才少有內耗,散伙起來才不會糾結。
文章開頭那位老板提到的,生意不好,合伙人就想著撤,在最需要錢來支撐,需要錢來宣傳的時候,要拿掉一半的錢,這不是合伙,這是落井下石。
這種情況,我也是建議這位老板,不能隨便撤資,但是如果合伙人已經心猿意馬,沒有回頭路,那可以讓對方轉讓股份,這樣處理,起碼對雙方都無害。
還有,在簽訂合伙協議的時候,可以約定一定期限內不能撤資,也要詳細約定散伙的條件和方式,避免一個店被自己人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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