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餐后在餐廳魚塘釣魚溺亡,家屬索賠近22萬,法院:餐廳沒有責任

    江蘇一男子在農家菜館的魚塘釣魚時不小心溺亡,家屬認為餐館應當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向其索賠219840元,法院會怎么判決呢?
    餐后在餐廳魚塘釣魚溺亡,家屬索賠21萬多
    南鄉菜館系農家菜館,經營餐飲,不含垂釣項目。
    2019年10月份,沈某在南鄉菜館預定了一桌晚飯。2019年10月23日中午,沈某在朋友處吃飯并飲酒。同日下午14時許,沈某至南鄉菜館,提前安排晚飯相關事宜。
    此后沈某準備在南鄉菜館的魚塘中釣魚,便詢問菜館經營者殷某有無魚竿,殷某向其提供了魚竿和面粉,沈某便自行在該魚塘釣魚。后因無法與沈某取得聯系,眾人報警。
    專業人員將沈某從魚塘中打撈上來時沈某已死亡,根據公安機關法醫初步勘驗,排除他殺。
    死者沈某的近親屬卞某、沈小某認為南鄉菜館作為經營者,應當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故主張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099200元,要求南鄉菜館承擔20%,即219840元。
    法院:要求餐廳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沈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酒后釣魚行為的危險性;涉案魚塘并非經營性的釣魚場,死者沈某在該魚塘中進行釣魚,南鄉菜館并未收取相應費用,沒有義務設專人值守保障魚塘釣魚人員的安全。
    另外死者沈某并非在南鄉菜館處飲酒,南鄉菜館也不具有先行行為的保障義務。因死者沈某系在南鄉菜館處進行餐飲消費,并非在南鄉菜館魚塘中釣魚消費,現卞某、沈某主張南鄉菜館作為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故對卞某、沈小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卞某、沈小某不服提起上訴,鎮江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容易出現過分同情弱者的傾向”
    在涉及“安全保障義務”糾紛的處理中,容易出現過分同情弱者的傾向。
    餐飲服務的經營者,對在其經營場所內的顧客應盡安全注意義務,但對該安全注意義務不應過分苛求。


    評判標準,應當以有正常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該場所不致受到侵害為準。

    同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作為法律意義上的“理性人”,對于自身抉擇帶來的可預見風險,應當自行承擔后果。

    來源:江蘇高院

    -END-
    編輯丨蘇愷明
    (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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