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家張峻熙在眉州東坡一門店用餐時,摔下樓梯,頭部碰在了陶瓷花盆上面,最終導致了癱瘓,終身需醫療依賴。
北京市朝陽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中,認為眉州東坡門店設施和管理存在風險,對此案件應承擔70%的責任,各項賠償總計超過400萬元。
法院對此案的一個觀點:對于某些特殊客人,店家僅做風險提示是不夠的,還應該輔助其安全離店,否則仍屬于“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客人受傷,店家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微信公眾號北京青年報報道整理,記者 朱健勇
2015年5月6日下午2點左右,畫家張峻熙與朋友在眉州東坡分公司餐廳內用餐,餐后從二樓走樓梯下樓途中,張峻熙行至樓梯中段拐彎平臺處時不慎跌倒,面部磕在平臺墻邊擺放的陶瓷大花盆上,導致其當場休克。
后經北京協和醫院診斷,為頸椎椎體骨折(C5,C6),頸脊髓損傷,四肢不全癱。
眉州東坡餐飲公司在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訴狀中表示,餐廳設施和管理上不存在缺陷,稱“如果沒有花盆摔到墻上造成的傷害后果,不一定與摔在花盆上不同。”
眉州東坡方面向法院還拋出了一個問題:“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是毫無疑義的,但這種義務應當盡到什么程度,是不是一定要做到萬無一失、毫發無損?”
2017年12月28日,北京三中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發回重審;2019年10月12日,發回重審后第五次開庭在朝陽法院進行。目前,該案仍未宣判。
此類案件審判的主要依據,為《侵權責任法》,其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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