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青海門源的某餐廳把國旗裁一半做門簾”事件中,餐廳負責人馬某某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來源:澎湃新聞
2017年10月22日12時12分許,青海門源縣公安局民警在網上工作中發現網名為“吘液兇鈴”的網友在微博發帖:“青海門源的某餐廳把國旗裁一半做門簾”的信息引起了網友的廣泛關注和熱議,在社會中造成了不良的影響。
獲此線索后,門源縣公安局黨委高度重視,第一時間安排相關業務部門協同轄區派出所,組織精干力量對此案進行了深入調查。
經調查了解: 2017年8月份,為迎接環青海湖國際公路自行車賽,根據相關部門要求,門源縣青石嘴鎮后子河興隆餐廳負責人馬某某購買了兩面國旗,后將一面國旗掛在餐廳門上,并將另一面國旗反掛在餐廳內廚房門上,被前去就餐的游客(姓名不詳,網名為“吘液兇鈴”)拍照并發至微博,引起了網友熱議,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為了及時消除不良影響,挽回國旗的尊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馬某某的行為已涉嫌侮辱國旗,經11月14日局務會研究,決定給予馬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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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國歌法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侮辱國旗、國徽罪,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條中增加一款,對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規定。其中明確,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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