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底撈開除2名賭博員工,竟然被法院判賠款!

    底撈創始人張勇,是比較討厭員工賭博的,他甚至掀翻過合伙人的麻將桌,海底撈的規章制度也明確要求員工不得參與賭博,否則就將被辭退。

    江蘇海底撈曾以2位員工參與賭博為由將其開除,訴諸法庭后,海底撈卻敗訴,被判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員工違反公司的制度,為什么辭退后公司卻要承擔法律責任?

    本文由紅餐專欄作者侯其鋒(公眾號:餐飲法務官,ID:fawuguan007)授權發布。

    01

    掀翻合伙人麻將桌,張勇禁止員工賭博

    在去年海底撈上市之后,網絡上流傳著很多關于張勇創業早期的故事。

    海底撈從四川簡陽起步,和很多四川人一樣,幾個合伙人早期也愛打麻將。張勇意識到火鍋店這樣經營下去肯定會出問題,所以多次勸說其他三人專心經營,不要再打麻將。

    一天下午客人走后,兩個合伙人舒萍和李海燕又支開了麻將桌。此時,張勇提出要開個會,但兩人沒搭理張勇。

    張勇突然把桌子掀了,腳踩著散了一地的麻將開始開會。

    海底撈的不少員工都來自四川,為了強調紀律,張勇對于打麻將的控制也依然嚴格,后來設置了包括不準撒謊、不準背叛家庭、不準賭博等類似于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的禁令。

    02

    開除2位賭博的員工,海底撈被判賠款

    但在查閱海底撈的資料時,法務君發現了兩件略顯奇怪的案件。

    事情要從2014年6月開始說。江蘇海底撈以參與賭博、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開除了兩名員工。

    之后,兩位員工都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海底撈支付賠償金,并得到了勞動仲裁部門的支持。

    但江蘇海底撈持有不同意見,因為其門店張貼于墻面的《海底撈禁令》第一條規定:不準賭博(中高層管理人員因公司必要應酬,須向督辦中心報備),參與賭博者,一經發現一律開除。

    江蘇海底撈方認為,公司與兩位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系合法解除,無需支付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該規章制度應該通過合法程序制定且向勞動者公示,規章制度中對勞動者違紀行為的處罰應明確,且勞動者的違紀行為確實存在。

    首先,江蘇海底撈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

    其次,江蘇海底撈公司制定的禁令管理辦法與其下屬店面關于賭博的處罰措施并不一致,應視為對違紀行為未做出明確規定。

    最后,江蘇海底撈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兩名員工存在賭博的事實。

    法院認定江蘇海底撈公司解除與兩位員工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03

    制度不能只是老板說了算

    一家公司的良好運轉,離不開各項規章制度。這些制度,是不是老板和管理層制定出來,強制員工來執行就可以了?

    并不是。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就是說,公司的規章制度,需要通過民主的形式制定出來,而不能只由老板拍腦袋決定。而上述海底撈被判賠款的案例,就是因為海底撈無法提供制度出臺的民主流程。

    《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這跟我國的法律制定在精神上保持一致,即所有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都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應該根據實際的執行情況不斷修訂、完善。

    也有一些地方標準放寬了這個規定。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明確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制定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勞動者沒有異議的,可以作為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04

    違法辭退員工,要支付2N倍賠償金

    我們再來看海底撈賠款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賠償標準是,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標準是怎樣的?要看員工在你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我們平時平時會提及的N,就代表員工的工作年限;月工資,是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也就是說,違法辭退員工,要進行2N倍賠償。

    我們來算個帳。一個平均工資4000元的員工,在你公司工作了兩年,違法辭退的話要賠償1.6萬元。看上去不是一個小數目,但換算一下,你一家店多久才能掙到1.6萬呢?

    餐飲業的利潤都來自于一盤一碗的辛苦。所以,到頭來尊重法律、尊重員工,才能讓自己輕松。

    你餐廳有員工賭博嗎?你是怎么對待違反規定的員工的?歡迎在評論區聊聊~

    編輯|紅餐_朱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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