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社群里經常討論合伙的問題,都是滿肚子的抱怨和疑惑,一會顧慮親情,友情,一會想到錢的問題,一會又被利益束縛和捆綁,各種問題,不一而足。
遇到這些問題,大多因為老板們在合伙的時候只想到了怎么“合”的問題,而沒有想到“散”的問題,都往好里想,而不愿意或者不知道把最壞的結果想到。
但是,現實中因為不能愉快退伙的案例很多:
比如,合伙人不行,創業前和創業后完全兩個人,占著茅坑不那個,趕都趕不走;
比如,正是需要錢的時候,合伙人找了個冠冕堂皇的理由說要撤,要把錢要回去,你說門都沒有,雙方僵持著,生意因為內耗越來越差;
比如,你想引入新的合伙人,加入新鮮血液,卻被老伙伴伴攔著,他威脅要不他不來,要不我走,你左右為難;
所以,有三點建議:
第一,合伙必須簽訂合伙協議,合伙協議里必須簽訂退伙的條款。不管是跟親人,朋友,同學還是陌生人都要簽訂帶”退伙條款“的合伙協議。
第二,合伙和工商登記的名字要考慮好,工商登記了,退伙比較難搞。
第三,退伙條款要合法,不合法就是屬于無效條款。所以,諸如”“如果退伙,則入伙時的出資概不返還”的條款是無效的。
法律到底對合伙和退伙有哪些規定呢?看看下面吧!
把這幾個條款看好了,我們糾結的一些問題也會有答案:比如,什么條件下,合伙人可以退伙;如果合伙人執意退伙,給生意帶來了損失,要不要賠償;合伙人做了哪些事情,可以將其趕出去等等。
法律規定的退伙條款如下:
1、退伙條件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退伙損失賠償
合伙人違反本法第45條、第46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4、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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