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現代快報
南京一顧客在小吃店用餐離店時不慎撞到玻璃移門后受傷,隨后將小吃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賠6670.76元。法院會怎么判決呢?
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運用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對一起玻璃傷人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
記者了解到,林某到田某經營的小吃店吃面,出門時不慎撞到玻璃移門,引起玻璃破裂,林某腿部受傷。經診斷,林某右腿外傷、軟組織撕裂,花費醫療費1550.67元。
林某認為自己的腿是被小吃店的玻璃門砸傷的,該玻璃門安裝的是普通玻璃,而不是符合國標3C標準的鋼化玻璃,且沒有醒目的警示標志,因此向南京市江北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小吃店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合計6670.76元。
一審中,小吃店提供兩張照片,并陳述該照片是田某將林某送醫返回后所拍,照片顯示破碎的玻璃門上有廣告紙的存在,能夠提示顧客注意玻璃門。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玻璃門本身有較寬的灰白色塑料邊框,一般成年人能夠予以識別是否處于開合狀態,進而決定進出時適度開啟或關閉玻璃門。林某的傷情不是因玻璃門質量問題直接引發,也不是因他人實施侵權行為而小吃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法院因此駁回林某的各項訴訟請求。
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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