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保密協議,在廚師行業并不罕見,尤其是在一些規模較大的餐企和一些重要崗位,過去就有“人走不帶菜、不帶人”的行規。
然而,有一些規模不大的餐企老板也照葫蘆畫瓢,讓廚師簽保密協議。這不,最近就有廚師因為跳槽去其它店,被舊老板以違反保密協議為由告上法庭……
2017年12月,張師傅在一家實業公司處從事廚師工作,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6日期間,張師傅參加了由該實業公司安排的渣渣面等技術的相關培訓。
2019年5月,該實業公司與張師傅簽訂《保密協議》,協議約定張師傅負有保守實業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勞動合同解除后不得進入同行業其他公司就業,期限為1年。
結果在同年11月,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解除不久后,張師傅便去到為另一家餐飲公司提供勞動和服務,該餐飲公司用張師傅所掌握的“重慶小面”作為主要賣點,以此對外宣傳招徠生意。
而張師傅的老東家——實業公司認為,張師傅的“重慶小面”技術是在公司當初為他安排的渣渣面等技術培訓中所掌握的,張師傅違反了《保密協議》中的競業限制義務,便將張師傅和餐飲公司訴至寶山法院,請求張師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并起訴餐飲公司連帶賠償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賠償金人民幣30萬元及實際經濟損失10萬元。
在庭審中,張師傅表示,當初在原告實業公司處從事非重要職務,并非公司高管,雙方不存在競業限制關系,原告也沒有經濟損失。且其與被告餐飲公司并非為勞動關系,僅是技術指導,不符合原告訴稱的違反競業限制義務。
張師傅還表示,自己祖籍為重慶,后來移居安徽,其制作“重慶小面”的技術是祖傳,屬于自有技術,并非當初實業公司培訓所學得,也正是因為基于當初自有技術,才被招聘進入實業公司從事面點制作,甚至還執行過面點培訓的工作。
而張師傅的新東家則表示,原告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與其無關,且其與張師傅并不存在勞動關系,也就是“一切與我無關”的態度。
最后,法院經過調查,否定了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關于保密協議的內容,簽署保密協議,且在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需要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而經查,實業公司與張師傅簽署的《保密協議》中,沒有關于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約定,原告實業公司也從來沒有向張師傅支付過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張師傅所在崗位,并非原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
且根據證據顯示,原告實業公司同樣未能充分證明,該“重慶小面”制作技術屬于其商業秘密,也未能充分證明,張師傅能接觸到公司其它商業秘密,故被告張師傅并不屬于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另外,面條制作技術屬于日常生活餐飲界中的普通烹飪技能,也是張師傅的工作技能,現有的證據同樣無法證明,張師傅“重慶小面”的制作技術是通過實業公司培訓得來的。
因此,綜合上述判斷,基于面條制作的“重慶小面”技術不屬于高端技術,張師傅也不屬于高級技術人員范疇,因此張師傅本就不符合競業限制條件,實業公司要求張師傅支付賠償金和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缺乏依據,法院最終不予支持。
至于實業公司因無法提供張師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相關依據,有關訴訟請求法院同樣不予支持。
什么是保密協議?
也許很多廚師朋友對于這種協議比較陌生,下面就給大家科普一下。
保密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來源于法律的規定,我國勞動法保密協議規定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因此,不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明示的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勞動者在離職以后,均應承擔商業秘密的保守義務。
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保密約定,應優先適用雙方的約定,若雙方不存在保密約定,用人單位不能追究勞動者的違約責任,只能在勞動者侵犯商業秘密的范圍內,通過侵權訴訟來追究勞動者違法保密義務的法律責任。
由于競業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勞動的權利,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企業必須按月給員工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并沒有具體規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而在上述案例中,實業公司與張師傅簽署的《保密協議》中,并沒有關于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約定,實業公司也從來沒有按月向張師傅支付過經濟補償。
而且,簽署保密協議是有限定對象和時限的。
我國勞動法保密協議規定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這就是說,競業限制的對象并不是全體員工,必須是企業中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高層人員。
而且限制離職員工到同類型公司工作或自己經營同類產品的時限,不得超過兩年,否則超過的期限無效。
而在上述案例中,張師傅所在的崗位,并非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且實業公司未能證明,“重慶小面”的制作技術屬于其商業秘密,也未能證明張師傅能接觸到公司其它商業秘密。
因此,張師傅本就不符合競業限制條件。
寫到最后,企業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競業條款無可厚非,畢竟確實有的人會為了偷學技術而去應聘,學成以后就辭職自己開店,或到同類公司應聘高職。
而用人單位隨意要求廚師簽署保密協議,甚至開出霸王條款,如幾年內不得從事餐飲行業,這種現象近些年也不少見。
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員工都符合簽署保密協議、競業條款的條件。即使簽署了,員工勞動合同到期離職后,企業也要每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而對于廚師來說,保密協議、競業協議是對勞動者再就業權利的限制,故大家在簽訂前,要明確自己是否有簽約義務,否則可以拒絕簽訂,維護自己的勞動權利。
點擊下面名片
看更多精彩內容
▼
投稿郵箱:861139149@qq.com
商務合作:13265099024、17724287321
原創文章,作者:紅廚網,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kmwhg.com/2323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