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底撈被告上法庭了!如何使用背景音樂才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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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8日,音樂人林海發布微博稱:海底撈未經林海允許,在店內播放了林海創作的多首音樂,并形容海底撈作為”千億市值的”、”巨頭公司”竟屢次惡意侵犯其著作權。



    6月9日,林海音樂工作室發布微博稱,由于其屢次找海底撈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均無果,林海忍無可忍已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 月11日,海底撈通過微博作出回應,大致意思是:


    海底撈嘗試聯系林海但沒聯系上;海底撈在2015年11月19日到2017年11月18日使用林海作 品,是經過林海授權的,”林海先生這次起訴,是因對續約洽商未獲最終結果前的作品使用行為而提起的”;之前沒及時回應是擔心影響法院公正審理;不回避審 判;期待再與林海合作。



    事情發展至此,引起無數吃瓜群眾和媒體強勢圍觀,海底撈與林海的話題也上了新浪微博熱搜。


    筆者隨機打開媒體就此事發布的文章,文章底下的留言真讓人倒吸一口涼氣:


    “林海是誰??碰瓷海底撈給自己做廣告吧?”

    “都不知道那個林海是誰?也讓我感覺到需要排斥他”

    “歌唱出來不準放,你還唱了干嘛?留的你一個人欣賞嘛不可理喻!”

    ……


    讓筆者怎么說呢?允許貼一個別人的微博:



    餐飲行業的普法工作,真是任重而道遠……


    01

    餐廳背景音樂也算侵權?


    有不少人疑惑:海底撈在店里播放音樂,又不向客人另外收費,純屬為了給客人營造良好的就餐氛圍,沒拿音樂直接營利,這也能算侵權嗎?


    很多人認為這是小題大做,其實則不然。很多時候我們在商業場所聽到的那些音樂,其背后都是有與作品所有人簽訂授權的。


    只是大部分人都不把別人的著作權當回事兒。在網上下載音樂很容易,用起來也很隨意。


    不僅僅是在音樂著作權方面,侵犯知識產權的現象存在于我們身邊的每 一處地方。比如,一到過年小飯館,小發廊每天播放著劉德華的《恭喜發財》;私自用別人拍的攝影作品用作公眾號圖片;下載破解版的付費軟件,以及付費字體; 改編翻唱別人的歌曲作品并上傳在網絡上……這些都屬于侵權行為。


    那么,背景音樂侵權有哪些案例?又會如何判決呢?


    02

    餐廳背景音樂侵權案例


    我們一起來看看這些餐飲案例:


    2009年08月20日,杭州九佰碗連鎖餐飲食品有限公司,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起訴音樂未經授權,要求賠償3.5萬元。這是中國首例飯店背景音樂侵權案。


    九佰碗代理人毛愛東承認了播放這些歌曲的行為,但對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收費標準提出了異議。“我們不是不愿意付費,但是原告所定的使用費標準太高了。”


    在音著協起訴杭州來必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


    被告在其營業場所播放背景音樂雖非直接利用背景音樂獲利,但該背景音樂可以起到營造氛圍,提高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愉悅程度,進而對其業務起到促進作用,故其理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


    著作權包括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而表演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兩種:


    1、現場表演,是指演出者運用聲樂或器樂,向現場觀眾表現作品的行為,如演唱會、電視音樂選秀節目等。


    2、機械表演,是指運用唱片、光盤等物質載體形式,向公眾傳播被記錄下來的表演的行為,如餐廳、商超、火車等場所播放背景音樂等。


    所以,海底撈在店內播放林海的作品作為背景音樂,就屬于使用作品進行機械表演,海底撈應當事先取得林海同意并向林海支付報酬。



    前幾年,KTV行業集體被起訴卡拉OK包房音樂侵權,這一案件在商業圈也引起不小轟動,但最后經行業協會協調按房間數收年費而告終。


    03

    餐廳如何播放背景音樂才是合法合規?


    九佰碗案中,原告索賠3.5萬元,這一數額在毛愛東看來太高了。他認為,扣除律師費和公證費1.2萬元,這一索賠數額是權利人實際損失的3000多倍。

    “這里確實有一個如何收費和如何確立收費標準的難題。最大的困難在于,由于收取作品使用費的交易成本過高,無法做到由每一個著作權人按其每一件作品來跟所有的使用人單獨協商定價。”中國人大法學院副教授金海軍指出。

    據悉,國際上通常采用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和“一攬子許可”的方式,即經營者一旦獲得許可,就可以播放該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成員的全部作品。


    金海軍認為,音著協按經營面積向餐廳收費,即屬于“一攬子許可”的模式。至于收費標準的確定,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相關行業組織之間建立一個公平合理的定價收費機制。


    根據《國家版權局公告2011年第3號――關于使用音樂作品進行表演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標準的公告》,酒吧、咖啡廳、餐廳等機械表演收費標準如下:


    1、僅提供機械表演的:

    營業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費0.025元;

    營業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費 0.02元。


    2、提供機械表演和現場表演的:

    營業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費0.05元;

    營業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費0.04元。


    3、如設有熒光屏播放音樂作品,則每個熒光屏每年加收350元。


    對于使用不再受著作權保護的音樂作品,主要是指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限(五十年)的歌曲,則無需付費。


    海底撈作為一個相對負責的大企業,在6月13日針對此糾紛再次做出了回復,承認自己有”失誤”及”錯誤”。這樣的態度值得點贊,這次的應急公關再加一分。


    小結:


    作為一家有責任的餐企,應該有針對性地開展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學習培訓活動,以增強員工的知識產權意識,避免在廣告宣傳、產品服務中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或是商標進行不恰當的推廣。


    作為個人,應該自覺了解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以免在無意中侵權,同時應避免縱容包庇其他人的侵權行為。只有每個人的知識保護意識增強了,我國對版權保護才會越來越成熟。


    – END –


    作者 | LiLo、侯其鋒

    來源 | 餐飲O2O、餐飲法務官

    整編 | 小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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