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喝醉火鍋店內摔倒身亡 餐廳被判賠償25萬

    來源:揚子晚報(通訊員 周春曉 記者 於蘇云)

    一年輕男子與朋友在火鍋店內聚會,酒后三巡去衛生間如廁時卻不慎摔倒并致身亡,后男子家人起訴火鍋店要求賠償,獲法院判令火鍋店和死者各承擔50%責任。該起生命權糾紛案件現已由昆山法院審結。

    死者張某系一名男性,事故發生時才剛滿26歲。事發當日下午,他與幾名朋友在昆山某火鍋店內就餐并飲用酒類。

    期間,張某起身去上廁所,因為店里的衛生間內都是水漬,地面比較濕滑,雖然鋪了一小塊防滑墊,但防滑墊也被水浸透了,加上張某又喝了酒,行為控制能力難免受到影響,結果一個不留神摔倒在地,頭部受到嚴重撞擊,隨即昏倒不起,直到店里的其他顧客去上廁所時,他才被發現。

    隨后,火鍋店的大堂經理聽到顧客反映,連忙趕過去將張某扶起,并通知了張某的同行的幾位朋友,朋友們隨即把張某送到醫院搶救并報警處理,但終因傷情太過嚴重,幾日后張某在醫院去世。

    本來是與朋友開心聚餐,卻不料突遭橫禍,一條年輕的生命就這樣被意外奪走,讓人不禁感嘆生命的脆弱。而更令人唏噓不已的是,經調查了解,張某結婚才剛一年半,留下一個女兒尚在嗷嗷待哺中。意外發生后,張某的家人悲痛不已,要求該火鍋店進行賠償但遭到拒絕,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火鍋店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火鍋店沒有及時對衛生間地面上的水漬進行處理,雖然已在衛生間內放置了一塊防滑墊,但地面仍然濕滑,存在著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且衛生間內沒有任何警示性標志,故被告對此次事故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張某事發前引用了酒水,自控能力下降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亦應自負部分責任。

    經法院調查認定,此次事故共造成張某各項損失50萬元余元,并最終判令被告火鍋店承擔50%賠償責任。之后,被告火鍋店不服一審判決,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但被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商場、酒店等公共場所管理人對場所內的人員負有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的義務,但這個義務并非是沒有界限、無限擴大的,而是在一個“合理限度范圍內”,體現在訴訟實踐中,就是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未及時消除公共場所存在的潛在危險,或對存在的實際風險沒有進行提示和引導,一般會被認定為“存在過錯”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作為一種法定的義務, 公共場所管理人必須履行且積極作為,否則若因消極履行義務而引發意外事故,則將面臨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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