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一中法院
7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一起女子在燒烤店被人勸酒身亡的案件。 二審判決小桃自身承擔醉酒死亡80%的主要責任;判兩名勸酒人共承擔20%即38.2萬元的賠償責任;因未及時采取救護、送醫或報120的措施,燒烤店負補充賠償責任,承擔兩名勸酒人賠償總額的50%即19.1萬元。 女子凌晨在燒烤店醉酒死亡 該案件發生于2020年5月10日午夜,女子小桃給附近的燒烤店員工大軍打電話,讓其接到店中擼串喝酒。 當天凌晨1點52分,小桃在燒烤店9號桌落座。小勇、阿坤、阿中三人正在7號桌喝酒聊天。隨后,小勇來到9號桌與小桃搭訕,又將小桃邀請到了7號桌,小桃和三名男子喝起白酒。大軍看到后,上前勸小桃少喝點,卻被小桃拒絕。 然而,小桃漸漸出現飲酒過量的反應,反復搓臉、擼頭發、低頭張嘴深呼吸。但阿坤和小勇仍勸小桃頻頻飲酒。 3點35分,已醉趴在桌上的小桃用雙手撐住桌子,試圖努力抬起頭,但沒成功,之后,她沒能再抬起頭。看到此景,阿中離席而去,再未返回。隨后,小勇、阿坤也相繼離開燒烤店。 從小桃昏迷之后的35分鐘時間里,并沒有人上前查看,最終導致小桃因急性酒精中毒身亡。 于是,小桃的養父將燒烤店及小勇、阿坤、阿中3名酒友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98萬余元。 法院判決: 女子自負80%責任 勸酒二人共承擔20%賠償責任 燒烤店承擔50%補充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小桃自身積極同飲,小勇和阿坤積極勸酒、不救助,燒烤店不及時救助共同造成了小桃的死亡后果。經核定,小桃養父的合理損失(除律師費)為191萬元。 根據各自行為與死亡后果原因力的大小,一審法院酌定小桃自負80%的責任,剩余20%的責任由小勇承擔8%即15.3萬元,阿坤承擔12%即22.9萬元,同時小勇和阿坤之間互負連帶責任;對前述小勇和阿坤連帶承擔的賠償義務,燒烤店承擔50%即19.1萬元的補充賠償責任。 燒烤店、小勇、阿坤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酌定燒烤店、小勇、阿坤賠償責任比例尚屬合理。但勸酒二人應承擔按份責任,無需互負連帶責任,予以糾正。 燒烤店應否承擔責任? 上海一中院認為,消費者處于嚴重醉酒的危險狀態時,餐飲經營者有義務采取及時、合理措施確保醉酒消費者的安全,防止危險的發生。 本案中,小桃醉酒后出現危險狀態,從小桃頭趴在桌上失去知覺到老何報警之間長達近35分鐘的過程中,燒烤店的數名員工都可以發現或者已經發現小桃的不正常狀態,但始終無人及時報警或者撥打120。 燒烤店未及時采取救護、送醫或報120的措施,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對前述小勇和阿坤按份承擔賠償義務的總和,燒烤店承擔50%的補充賠償責任。 本案審判長兼主審法官、上海一中院領軍人才培養對象任明艷指出: 作為餐飲經營者,應對進入其經營活動場所的顧客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使其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當在其店內活動的(包括顧客在內的)人員出現明顯的不正常狀態時,應當予以應有的關注,并及時采取救助措施。 (以上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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