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雞報曉喜迎春! 過去的2016,各路大咖妙招頻出,在餐飲行業斗得天翻地覆。2017雞年已至,要想做個“會生金蛋”的餐廳,該如何下手? 值新春之際,餐飲界新媒體特地準備了餐飲創業7日小灶,專為餐飲人開小灶充充電,為新一年的奮斗做好準備! 餐廳要想在日益激烈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需要通過一定的管理手段整合內外部資源,以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獲得新的發展機遇。 目前,餐飲人在創業初期常見的資源整合手段有合伙和眾籌兩種。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出發,這兩種創業方式存在哪些法律隱患?今天,參某整合相關法律資料,為大家剖析餐飲創業必知的5個法律問題。 合伙創業該知道的3個法律問題 為了整合資源,很多人在開辦公司時會選擇合伙人,共同出資開 餐廳。那么,除了資源、資金的整合之外,合伙開餐廳還擁有什么法律優勢? 一般來講,獨資開餐廳,可選擇領取個體工商戶或公司執照。 如果店主領取個體工商戶執照,需要對餐廳承擔連帶責任。當餐廳出現債務時,你需要以全部個人資產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換言之,成立獨資公司,股東有義務證明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否則一旦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法院會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合伙開餐廳可有效免去一人有限公司股東的舉證責任。對于公司的債務,股東一般只需要承擔有限責任。 股權的分配不僅涉及到餐廳的利益分配,也決定了持股人對餐廳的控制權和話語權。那么,怎樣的股權分配才是最優的呢? 根據長期的經驗,我們建議:主要出資人應當持有50%-60%的股份,這樣才能保證對公司的控股權。而共同出資的聯合創始人,則應該持有20%-30%的股份。一般來講,公司在考慮長遠發展的規劃時,會預留10%-20%的期權池,用來獎勵公司發展中有貢獻的員工或者管理層。 在各種不同的股權分配方案中,平分股權是最不合適的做法。例如如,國內某一連鎖餐廳,兩個創始人各自持有50%的股份,對公司擁有共同的話語權。在公司發展一段時間后,兩個人的關系因外因出現裂痕,成為有矛盾的合伙人。這種情況下,極其容易出現爭奪公司話語權的行為。這樣,將使得公司的運作走向不利的局面。 在我們開設公司之初,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出資人不希望自己的名字出現在工商登記上,只擁有盈利分紅,那么可以選擇股權代持的方式。 雖然法律對股權代持有一定規定和保護,但是因為股權代持屬于非常規的操作。所以,出資人存在以下幾個風險。 1)股權代持合同可能無效。因為出資人做隱名股東可能是因為要規避法律上的規定。比如,出資人是公務員,本身不合適從事盈利事業。那么,法律可能會因此認定股權代持的合同是無效的。 2)股東身份無法確認。如果在初期你想做隱名股東,在公司發展一段時間后你希望做一個顯名的股東,那么你需要得到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才能使名字出現在工商登記名冊之上。如果沒有過半數的股東認可,法律也是沒有辦法確認你的權利的。 對此,如果其他出資人知道你隱名股東的身份,那么在簽訂股權代持合同之前可在合同中請其他股東確認,并認可你在將來登記為顯名股東。 3)顯名股東擅自處股權。顯名股東如果擅自處理股份,因為你并不是工商登記的股東,你很難追討回屬于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即便你可以追討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其訴訟過程也會十分艱難。 餐飲眾籌涉及的2個法律問題 餐飲眾籌的本質是資本運作在互聯網時代的手段翻新,而不是餐飲項目的創新運營手段。因此,餐飲眾籌面臨的首要問題仍然是融資手段的合法性,而不是餐飲項目的可行性問題。 餐飲股權眾籌在資金募集方式上屬于私募,區別于上市公司IPO。因此,國家和證監會對私募行為進行了嚴格限制和界定以區別于非法集資。 1)募集方式 私募企業只能采取非公開的方式募集不得公開宣傳、公開推介,而非法集資慣常采用公開宣傳推介的方式引誘投資人投資。 2)投資額標準 私募有明確規定投資額的最低標準,但非法集資不設投資門檻,來者不拒。目前餐飲股權眾籌在對募集資金規模、投資上限和下限都有明確規定,有利于避開風險。 3)投資人數 規定私募行為募集的投資人數不得超過200人,而非法集資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 4)風險承擔 規定私募行為的募集人必須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承諾固定回報,而非法集資往往回避風 險問題,許諾高額利息或固定收益回報。 目前《公司法》規定只承認有限責任公司制的股權代持行為。因此,餐飲投資者要警惕股份公司、個體戶或個人的股權代持行為。 1)違約風險 股權代持協議中往往僅約定股權持有方式、收益分配等基本條款,對于股權能否轉讓、權利履行、違約責任等關鍵性條款的約定過于簡單或者不加以約定,為日后糾紛埋下隱患。由于缺少對募集方的違約責任約束,導致后期資金使用或運營上出現違規行為,投資者往往只能退讓妥協。 2)股權轉讓風險 股權代持除了存在法律風險之外,還可能面臨著道德風險。如果名義股東自行處分了股權,特別是獨資型的責任公司。說白點就是,募集人將自己的股份或公司的股份,轉讓給第三方,那么投資人就會面臨喪失的股權收益的風險。國家《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善意取得制度,即如果沒有證據表明第三方在購買名義股東的股權之前,就知道存在股權代持行為的話,那么法律會認定該交易合法,支持第三方獲得的股權權益。而投資人只能轉向名義股東追討,如果名義股東失蹤或破產或不具備償還能力那么投資人將很難收回投資。 聲明:本文由餐飲界(ID:canyinj)策劃整編, 轉載請注明來源,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轉載原創聯系】 微信:wuya0990 【商務合作聯系】 孟小姐:13424391712 微信號:mengguimiao 點擊下列標題 閱讀更多干貨 熊貓快餐|好色派沙拉|西少爺肉夾饃 云味館|打賞制度|3大思維引爆朋友圈 明星開餐廳|循環型營銷|O2O下半場 點擊“閱讀原文”,了解餐創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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